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6〕18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04 17: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储煤场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造成二次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两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责令你单位于2016年11月10日之前将储煤场原煤露天堆放、有效进行密闭、围挡、遮盖。并进行清扫。并于2016年11月7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4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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