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6〕18号
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 :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储煤场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造成二次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两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6]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6年11月10日已签收。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7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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