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6〕19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10 17:1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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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于 2016 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烟尘污染周边环境。
  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影像资料两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现责令你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于 2016年11月16日之前完成对以上问题的整改工作,届时请改正情况上报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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