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6〕20号
陕西宝莱家人造板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烟尘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违法行为照片两份等证据为凭。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耀环责改字〔2016〕19号,要求你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并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耀环罚字〔2016〕19号,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2016年11月17日,本机关复查时发现,你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继续存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违法行为照片两份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起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2日至2016年11月17日,共6日):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7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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