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6〕26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23 18:2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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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于 2016 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未按规定转移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1月28日之前完成以上问题的整改工作,届时将改正情况上报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3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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