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6〕27号
铜川市耀州区鹏诚材料厂:
2016年11月26日市、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检查重污染“10+3”小企业取缔过程中发现:铜川市耀州区鹏诚材料厂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12月5日前拆除所有生产设施,恢复原状,并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6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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