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6〕28号
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水泥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16 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熟料卸料口及硅石库未密封,物料在装卸、传输过程中粉尘污染周边环境。
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影像资料两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现责令你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污染,并于2016年12月3日之前完成对以上问题的整改工作,届时请改正情况上报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3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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