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6〕29号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2016年10月份窑尾排放口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10天(10月7日、10日、11日、20日-22日、24日-26日、28日),超标范围320.887-760.846㎎/Nm3,最大超标倍数1.38倍。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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