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6〕33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14 20:2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华裕建材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6 年8月20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厂未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运行;未落实(铜耀环责改字〔2016〕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16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先告字〔2016〕33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的权。你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    款:壹万贰仟元整  ¥12000.00(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4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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