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6〕27号
铜川市耀州区鹏诚材料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11月26日市、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检查重污染“10+3”小企业取缔过程中发现:铜川市耀州区鹏诚材料厂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各一份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28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6〕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应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依据上述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9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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