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6〕29号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公司2016年10月份窑尾排放口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10天(10月7日、10日、11日、20日-22日、24日-26日、28日),超标范围320.887-760.846㎎/Nm3,最大超标倍数1.38倍。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16年11月30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6〕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对应本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4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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