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7〕3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18 09:3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药王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
  生产厂区内物料大棚未有效密闭,易产生粉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立即改正。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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