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2017〕2号
铜川药王山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厂区内物料大棚未有效密闭,易产生粉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2月18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铜耀环罚告字〔2017〕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3 月 1 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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