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2017〕3号
浙秦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2月18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煤粉尘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事实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 2017年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2017〕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7年2月23日签收。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类第(三)项。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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