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7〕6号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回转窑窑头收尘器不能正常运行,跑冒烟尘,污染大气环境,未及时维修,且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对窑头收尘器进行检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3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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