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2017〕4号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回转窑窑头收尘器不能正常运行,跑冒烟尘,污染大气环境,未及时维修,且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1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铜耀环罚告字〔2017〕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4月17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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