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连罚字〔2017)1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28 17: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回转窑正在生产,窑头收尘器不能正常运行,跑冒烟尘,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耀环责改字〔2017〕6号)。2017年4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耀环罚〔2017〕4号)罚款2万元。
    2017年4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回转窑正在运行,窑头收尘器不能正常运行,跑冒烟尘,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14日以《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7〕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同日以《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铜耀环罚听告〔2017〕4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以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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