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7〕15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12 17:0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回转窑窑头收尘器不能正常运行,跑冒烟尘,污染大气环境。我局于2017年3月31日针对你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耀环责改字(〔2017〕6号)。2017年4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对窑头收尘器进行检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2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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