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铜耀环查字〔2017〕2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19 20: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赵洋沥青沙拌合站:

我局于2017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办法》第四条第六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拌合站电机及配电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拌合站场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9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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