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2017〕8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25 18: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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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7年4月11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储油库卸油口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事实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 2017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2017〕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7年4月13日签收。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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