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2017〕12号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
2017年5月16日,区政府办、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孙塬整治办、耀州区环
保局等部门联合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露天堆放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扬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
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五)之规定,我局于
2017年5月18日以铜川耀州区环境保护局下达(铜耀环罚告字〔2017〕14号)同
时以(铜耀环罚听告字〔2017〕7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
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五)的规定:‘钢材
、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
、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铜川市环
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5 月 27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文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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