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2017〕13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27 17:2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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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17日,区政府办、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孙塬整治办、耀州区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露天堆放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扬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18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下达(铜耀环罚告字〔2017〕13号)同时以(铜耀环罚听告字〔2017〕6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的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5 月 27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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