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18号
铜川市耀州区下石节材料铸造厂:
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17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在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建设并违法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两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耀州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5月20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7]18号)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
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
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叁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7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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