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7〕23号
铜川市耀州区兴达煤业有限公司 :
我局于 2017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内存储原煤未采取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两张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对场区露天堆放原煤采取严密围挡,并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7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