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铜耀环查字〔2017〕5号
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
我局于2017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年产3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运行,且物料堆存、装卸工序未采取密闭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粉磨系统主电柜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7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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