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2017〕17 号
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
我局于 2017 年 5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年产3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物料堆存、装卸工序未采取密闭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5月26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7〕1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同时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耀环罚听告字〔2017〕10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6月 8 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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