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19号
铜川市耀州区坤源石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5月24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区内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产生粉尘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事实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9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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