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2017〕20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05 19:1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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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擅自建设并投入经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事实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 2017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2017〕2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17年6月26日签收。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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