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21 号
铜川市兴达煤业有限公司:
耀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8日、2017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内存储原煤未采取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年5月 27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耀环责改字[2017] 23号)。2017年6月 24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7] 21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7月 1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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