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2017〕26 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26 16:2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润泽塑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7 年 7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塑料加工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试运行,现场露天堆存物料,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大气环境。在建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改建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7月13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7〕2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
原状……”对你公司作以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7月 26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