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7〕36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10 19:2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润泽塑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7 年 7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塑料加工生产线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运行,现场露天堆存物料,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大气环境。在建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改建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限7月18日前拆除所有生产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7 月10 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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