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7〕38号
段治军堆放场:
耀州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7年7月12日对堆放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照金镇田峪村寺坪组寺坪矿旧址堆放的中煤及水洗矸无固定场所乱堆乱倒,未采取密闭,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责令你于2017年7月20日前清理完堆放场内堆存的中煤及水洗矸,并在清理过程中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我局将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 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3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