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7〕41号
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
本机关于2017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煤矸石交由不具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或能力的单位处理,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两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与第三方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7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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