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 2017 〕42号
铜川市兴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7年 7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12万吨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建成一条3万吨岩矿棉制品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7月28 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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