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铜耀环查字〔2017〕8号
陕西全禾实业有限公司:
耀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位于耀州区瑶曲镇瑶曲村(原崔家沟煤矿干休所院内),生产厂房约400平米,厂房内有破碎机一台,塑料造粒机一组,后门有两沉淀池存满污水约70立方,南边池子存水约10立方,正在生产塑料颗粒(粒子料)。未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厂区外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及现场违法行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主电柜及生产车间大门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时间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2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