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扣押决定书 铜耀环扣字〔2017〕11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24 19: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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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内存储原煤未采取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17年5月27日发出的铜耀环责(2017)2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未落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一台称重显示控制器予以扣押。扣押设备存放于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在此期间,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时间从2017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7月 24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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