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34 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20 17:3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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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7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省环境执法局以联网申报的方式对各重点污染企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你公司未按要求如实完成联网填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7〕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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