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铜耀环查字〔2017〕12号
铜川市中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 年 9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擅自停运防治污染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动力电柜控制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该公司场区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7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