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铜耀环查(扣)字〔2017〕13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08 20: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杨泉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 2017 年 8月 15 日和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水泥用石灰岩矿山开采规模发生变化后,没有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6年实际开采量为97余万吨,超出环评批复约82万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8月2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铜耀环责改字〔2017〕46号)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环评审批相关文件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9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擅自恢复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挖掘机3台予以查封扣押(2台沃尔沃、1台SK350)。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查封(扣押)设备存放于你公司矿山休息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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