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铜耀环查字〔2017〕15号
铜川市兴达煤业有限公司:
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煤露天堆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污染周边环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十二台铲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十四日(时间从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7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