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35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25 18:4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宏兴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 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发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7〕35号、铜耀环罚听告字〔2017〕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 权(听证申请权)。2017年10月19日前未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