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7〕51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14 19:4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宏兴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10月 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煤场污水外排,造成漆河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污水拦截杜绝外排;2、组织人员清理被污染的管道、排水渠、河滩的污泥,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4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文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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