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38号
铜川市耀州区石柱克坊砖厂:
我局于2017 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在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7〕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17年10月25日前未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厂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生产;
2、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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