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7〕57号
铜川市耀州区石柱克坊砖厂:
2017年10月17日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铜川市耀州区石柱克坊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砖厂原年产300万块改建为年产1000万块,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在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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