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39号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
耀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煤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公司煤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内存储原煤未采取严密围挡,并未
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
耀州区环保局2017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7]5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
[2017]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
能严密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
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
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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