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40号
铜川市兴达煤业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2日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对你公司储煤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储煤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储煤场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现场存煤未有效覆盖,筛煤机无任何防尘措施,污染周边环境。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23日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7]4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耀环罚听字[2017]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3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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