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42号
铜川市佳乐石料有限公司石矿:
我局于2017 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矿产开采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