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43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08 17: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东惠新型建材厂:
                 
  2017年10月31日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脱硫塔烟道破损,部分烟气泄漏外排,隧道窑废气未完全收集处置,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7]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耀环罚听字[2017]2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产检修污染防治设施;
  2、罚款伍万元整;
  3、未经耀州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同意,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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