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45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20 17: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兴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3万吨岩矿棉制品生产线现场未生产,但冲天炉储水罐尚有温度,有生产痕迹;布袋除尘器安装不规范,部分收尘布袋已破损;厂区北侧农田有大量黑灰色浮灰,为冲天炉废气污染所致,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7〕4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