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7〕70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12 18: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

  我局于2017年 11 月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矿山物料大棚正在建设,装、卸物料工序未采取密闭措施,开采及装卸作业时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完善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2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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